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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胡飞雪的博客]]></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index.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胡飞雪的博客]]></description>
<item>
<title><![CDATA[地方政府发债应该慎行]]></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55457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nbsp;&nbsp;&nbsp; 媒体上不断出现有关地方政府发债的报道和评论，有人认为放行地方政府发债的条件已经成熟，还有人推测今年两会后有关地方政府发债的具体规定就会出台。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地方政府发债的条件还不成熟，地方政府发债应该慎行。</FONT> 
<P><FONT size=4>　　目前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是个根本问题。各方对此应该有深入的研讨。</FONT></P>
<P><FONT size=4>　　另外，从分税制后十多年来的历史沿革看，一些原先赞成地方政府发债的学者也改变了观点。而在笔者看来，目前地方政府还不具备的发债条件，择其要者，至少有三条：一是地方公共财政建设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缺失，问责机制有名无实，形有实无。温家宝总理承诺，本届中央政府要建立起公共财政体制，但没有说及地方财政体制的建设；二是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功能还很不齐备。因为监督功能的缺失，决定了地方人大、政协不可能对地方政府发债进行有效监督。三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环境还没有形成，这一课亟待补上。</FONT></P>
<P><FONT size=4>　　笔者说地方政府发债应该慎行，还有更重要的原因，即从整体上看地方政府并不缺钱，至少大部分地方政府不缺钱。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7年的数据，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40%（这个数据还不包括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而同期美国的数据是18%），其增长率也远远高于GDP。虽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比较大，但也不表明地方政府财政就很拮据。还有一些数据也不能不提，以2005年为例，各级地方政府的“三费”即公车消费、吃喝消费和公费外出（包括出国、旅游等），高逾万亿元人民币的天文数字，其中很大一部分实为挥霍浪费。这方面还有反例，河南某地党政机关推行禁酒令，一个季度即节约8000万元吃喝费用。还有，根据新加坡资政李光耀先生在中国内地的观感，许多地方政府机关办公楼比新加坡总理府还要气派高大。前几年，有日本朋友在安徽某地无偿援建了一所学校，但事后日本朋友也委婉地说，当地政府办公大楼那么漂亮壮观，说财政紧张恐怕是说不通的。当地官员赶紧出面危机公关，解释说是两码事，建政府办公楼和建学校是两码事。这种辩解恐怕不能令那位日本朋友信服吧。辩解由他辩解，人们自有自己的看法和判断。</FONT></P>
<P><FONT size=4>　　发债的实质是透支明天用后人的钱，所以不可不慎。相对地说，中央政府可以多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多发一些债券，搞一些赤子财政，但地方政府应该慎用积极的财政政策，相反，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应该消极一些才好。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比之大，堪称世界少有，说财政拮据是说不通的。综合起来分析，笔者的看法是，地方政府要想解决财政困难，上策是，政府机关真正减肥消肿，裁撤冗员，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在节流上做足文章。美国是当今世界第一债务国，是债总要还的，怎么还？现在它已经开始大印钞票了，这是害人害己，是应对危机的下策，会伤害到它的国家利益。美国地方政府也能发债，当然有些积极作用，但也出现过地方政府财政破产的糟糕情况。我们的地方政府发债，如果搞不好，结果会如何呢？肯定大大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FONT></P>
<P><FONT size=4>　　由于中国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有很大差异，所以对地方政府发债，笔者以为，总体上应该持审慎、审慎、再审慎的态度。<!--/enpcontent--></FONT></P>]]></description>
<author>胡飞雪</author>
<pubDate>2009-1-12 8:5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市场自由的边界与政府干预的边界]]></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49682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nbsp;&nbsp;&nbsp; 华尔街金融风暴席卷全球，而对之的解释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些人对华尔街金融危机的解释也有失于简单化的倾向。美国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奥巴马控诉说，正是麦凯恩支持的布什政府的经济政策，赞成去管制化的市场至上论，导致了目前的华尔街危机。这显然是在混淆视听，在打选举牌，其说法与事实真相相去甚远。看到完整大象的人都应当知道，推倒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第一块多米诺骨牌的是美国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拐头向下，第二块多米诺骨牌是两房危机，第三块多米诺骨牌是次贷危机，而当年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政治理想主张放松对中低收入群体购房贷款限制的，正是民主党政府和国会议员。1977年卡特政府批准、之后由克林顿政府多次修改的“社区再投资法案”，要求准国有金融机构房地美和房利美等专业贷款公司降低中低收入者贷款的门槛，甚至规定给低收入人群的贷款额度。2005年，当时还在共和党控制之下的国会曾经提出动议规范两美的贷款标准，遭到民主党议员代表的，一致反对。可见，是民主党在一直不遗余力地推动房地产贷款按照政策原则而不是市场原则在运行,所以恰恰是政府干预市场，而不是自由主义或不完全是自由主义制造了这场金融海啸。</FONT> 
<P><FONT size=4>　　政客歪曲事实、断章取义、误导舆论本不足为怪，令人不解的是，本应该理性、客观的学者也是颠左倒右、因果不分。如有人说这次金融危机是贪婪的华尔街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幸灾乐祸之意溢于言表；还有人说，这次金融危机宣告了新自由主义、华盛顿共识的终结，预示着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必将应运重来，并将收拾华尔街的这个残局……真不知道他们所说的过度自由其具体含义、具体指向是什么。</FONT></P>
<P><FONT size=4>　　市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政府干预的边界在哪里？这俨然是政治经济学的天大难题。历史给我们的经验启示是，不能采用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来对待这个天大难题，更不能非此即彼，偏执一端。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曼之所以认为是因为美国政府没有及时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加剧了1930年代的危机，可能正表明他不是偏执的自由主义者。过度自由固然需要辩论和商榷，而过度的政府干预恐怕更会贻害深远。权力搅和买卖，往往弊大于利，所以与其乐见市场无形之手自由调节的终结，实在不如希望政府有形之手不当干预的减少。还有，由于市场权力大多数情况下是互利性的，具有正外部性，市场自由也是比较容易限制，而政府干预则容易带来负外部性，对社会产生危害，而其权力又不容易制约，所以从相对论的角度讲，更应该着力于限制政府的干预，限制政府的权力，尤其要杜绝不当的过度的政府干预。</FONT></P>
<P><FONT size=4>　　立宪不能保证国家不吃败仗,也不能保证军队必打胜仗。华尔街的贪婪不是这次金融危机的肇始的原因，主要原因是政党利益集团的不当过度干预和不恰当的政策选择，华尔街的贪婪充其量是利用了这种不当过度干预，成倍地甚至十几倍地放大了这种不恰当政策选择的消极面。在全球化时代，在“世界的中国”，我们对华尔街金融危机的解释，对其前因后果、来龙去脉的梳理和判断必然会影响、甚或决定我们未来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所以不能不慎重对待这个问题。任何简单化的理解和肤浅的认识都可能是无益的，甚或是有害的。</FONT></P>
<P><FONT size=4>　　一个经济体系就像一个人，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人应该只吃饭，而只有在特殊非常情况下,在出了问题得了病时才需要吃药、打针、输血、灌点滴。这个经济常识，笔者看不出有什么放弃的理由。<!--/enpcontent--></FONT></P>]]></description>
<author>胡飞雪</author>
<pubDate>2008-10-17 9:03: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三点建言 打个补丁]]></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459898.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nbsp;&nbsp;&nbsp; 证监会上周末推出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各界征求意见。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不揣浅陋，直率提出以下观点，供各位参考。</FONT>
<P><FONT size=4>　　倡导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投资者，应该充分肯定，但笔者以为，这个《决定》还不够到位，似还可补充新的内容。比方说，敦促沪深两个交易所修改各自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除权与除息”条款。理由主要有三点：一，上市公司在年终或年中向股东、投资者派发投资经营收益，若是送、转股，交易所交易规则可保持原例，继续按除权方式处理；当然也可以修改交易所交易规则，不再做除权处理。二，若是派发现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就得要修改为不再做除权除息处理。在二级市场上对股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据说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惯例，笔者想这个问题想了许多年，一直没想通，一度也勉勉强强认为它多多少少有一点点道理，但对中国股市具体问题作了点具体分析之后，又觉得这样的规定在沪深股市上没有什么合理性。同是除权除息，何以国外有一点点道理，在沪深两市没有什么合理性呢，原因很复杂，容以后再议。三， 取消红利所得税，这需要证监会与财税部门协商。沪深两市上的红利所得税，在笔者看来是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一个税种，自沪深两市开张以来，投资者整体上处于亏损状态，财税部门征收这种税，毫无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没有多少道理，将于9月1日正式取消，其实红利所得税更没有道理，更应该取消。</FONT></P>
<P><FONT size=4>　　佛山照明董事长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曾直言不讳：上市公司送、转股，交易所再做除权除息处理，是欺骗小股民，所以历年来佛山照明一直坚持用现金回报股东、投资者。佛山照明的做法是对的，可惜在沪深两市1500多家上市公司中，这样做的公司凤毛麟角，屈指可数。中国证监会应该好好研究研究佛山照明的一贯做法和价值追求，从多方位做起，完善分红机制，修改除权除息条款，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优良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在股市上养成积极的价值投资理念，培养价值投资者！若如是，善莫大焉！</FONT></P>]]></description>
<author>胡飞雪</author>
<pubDate>2008-8-26 8:32: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秩序：必要的和多余的]]></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44704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nbsp;&nbsp;&nbsp; 国资委最近正式向社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限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母公司管理层将不得持有参股的子公司的股权，已持有参股子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层人员，也必须以一年为限转让退出。这个《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约束在MBO（管理层收购）被叫停后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改制中的投机行为，进一步约束国企董事长等管理人员不能对子公司持股的问题。 
<P>　　国资委叫停大型国企MBO后，又给中小国企MBO开了绿灯，但中小国企的MBO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因为，这些中小国企与大型国企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如股权关系，如供销关系，如服务关系，等等，正是因为存在许多关系，使得大型国企和中小国企（严格来说应该叫中小混合型企业，因其既有国有资本，也有自然人股本和法人股本）出现很多所谓“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或所谓利益输送之类问题。这些“问题”，也即《意见》中所罗列的“不得”种种。</P>
<P>　　笔者粗粗数了一下，《意见》中至少有九个“不得”，如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一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如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如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国有企业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等等。这么多“不得”，说明真实企业环境中所谓“不正当经济行为”的普遍性、“严重性”。</P>
<P>　　仔细琢磨这个意见，不难认识到，这些事无巨细的同时又不乏自相矛盾之处的“禁止”、“不得”是很难达成制定者的目标的，道理很简单，企业资产除了厂房、设备等实物外，最主要最关键最核心的资产实际上是人，是成千上万的有血有肉有情感有思想有见解有独立意志有自身利益的自然人，是这些人的日常活动构成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运作。这些，是不占多数的政府中人无法或很难监管的，不论是事中监管，还是事后监管。从这个《意见》的出台，我们还看到，政府转变职能，政企分开，依然停留在口头上，政府机关中的人总是以杜撰虚构的“国有资产”的名义，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在管一些管不好、管不了也不必管的事，还在采用围堵的笨拙办法“管理”企业。</P>
<P>　　由这个《意见》，笔者还联想到制度学派经济学思想家们的一些真知灼见。哈耶克对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是他所肯定的“自发秩序”理论，他认为，组织形式或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人为秩序和自发秩序，“自发秩序”产生于个体实现自我利益的过程，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有效的组织形式或秩序，是试错试出来的，代价巨大，人类应善用之。诺思则推翻了“制度是有效率的”这个假设，着重论证了制度无效的一面。这也很启人心智。更为不朽的当然马克思，马克思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秩序，“社会必要秩序”与“剩余秩序”，判断标准是，“社会必要秩序”是有益于社会、为社会所必需的秩序，是有效率且符合公正原则的，而“剩余秩序”是不给社会造福、不为社会所必需甚而有害于社会的&nbsp;&nbsp;&nbsp;&nbsp; 秩序，是无效率、负效率且违背公正原则的。</P>
<P>　　我们应该好好运用马克思的这一理论，认真检讨一下出台的法规、施行的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秩序，看看哪些是必要的、有益的、不足的，哪些是多余的、无益的甚或有害的，并进行全方位的制度创新，发展“好的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经秩序。<!--/enpcontent--></P>]]></description>
<author>胡飞雪</author>
<pubDate>2008-8-8 9:03: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与其被动应对 不如主动出击]]></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41560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id=content_title style="FONT-SIZE: 24px">　<FONT size=3>油价调升千呼万唤终见下楼来，引起的反应值得深思。</FONT></DIV>
<DIV id=content_article style="FONT-SIZE: 14px">
<P>　　在过去两年中，国际油价大涨小回，从每桶60美元攀升至140多美元的空前高位。可以说，国内油价调升是必然的、早晚的事。现在看来，促使高层做出油价调升决策的因素，主要有国内外两种压力，一是亚洲近邻调升油价带来的压力，今年5月25日，印尼政府率先宣布调升燃油价格28.7%，6月4日，印度政府宣布将汽油和柴油价格提高约10%，超出市场预期。当天，马来西亚政府也宣布，从6月5日起调升汽油和柴油价格。分析人士指出，补贴油价导致财政负担日益沉重是亚洲各国纷纷放松油价管制的原因。但是，它们轻松了，中国国内油市场却更加紧张了。有报道称， 5月份，广东地方海关出口油品暴涨38倍，据推断，这很可能是印、马等国油商提前吸货，囤积居奇的缘故。二是国内多个地方出现的社会治安的严峻局势带来的压力，6月10日，山东淄博，当地数十家加油站因为“无油可售”，引发司机与加油站工作人员激烈冲突。6月17日，广东部分加油站也上演“肢体冲突”。还有一些很严重的情况，如因为闹油荒，影响了居民的正常出行和三夏农业收种等等。</P>
<P>　　实事求是地说，政府管理、管制物价有其相当的合理性。如在全球化环境中，我国对油价的管理、管制，有利于保持经济的竞争优势，能给微观经济主体创造一个宽松的运营环境，但是，也应承认，政府管理物价、管制物价的合理性也存在着一个度，把握好分寸很有讲究。怎么把握好分寸呢？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常识，政府的物价管理、管制举措一定要尊重以等价交换为核心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一定要尊重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于特殊行业，如石油石化业，政府在价格管制时，应以不伤害、不干扰、不破坏市场供求关系平衡为边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政策通常是“管好货币，搞对价格”，而“搞对价格”即意味着放开物价，这是常态，政府干预物价，只能作为特例，如在市场失灵时的临时性干预，绝不能长期化、常态化，否则就难以避免对物价的扭曲以及对供求关系的破坏，这是不利于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严重的话，还也会威胁到社会安全大局。</P>
<P>　　国内外相当多的人曾经很认同中国调升油价会在奥运会之后的判断，现在看来，他们也是智者千虑难免有失，国内外“忽然”增大的压力促使高层“果断”出手调升油价。笔者想起了十多年前何清涟女士在《现代化的陷阱》中提出的高论，她说中国的改革都是“危机推动型”的改革，也即只有在经济社会出现严重的危机的情况下，人们才在万不得已的心态下着手改革，比如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就是在经济已处于崩溃边缘的状态下开始的。在前两年的国企改革大争论中，也有人说，国企改革是被逼出来的。</P>
<P>　　“逼出来的”改革与“危机推动型”的改革，说的是同样的道理。为什么要让“危机推动”，要被别人逼才干呢？笔者不由又想起了清代思想家龚自珍在《丙乙之际著议第七》中的空谷之论：“一祖之法无不敝，千夫之议无不靡，与其赠来者以劲改革，疏若自改革。”是的，与其被别人逼着改革，不如自己积极应变、主动出手，自主自由地进行改革。龚先生之所以呼吁、倡导“自改革”，我想一定是因为他认识到，那些“危机推动型”的改革，“被逼出来的”改革往往是带有亡羊补牢性质的，往往代价甚巨，成本极高，而“自改革”，因为是主动应变、积极出手的，故往往是未雨绸缪性质的，也是投入小、收益大的，用现代经济学的常识讲，大多符合帕累托改进。还有，因为“自改革”是在宽松的有转圜余地的环境中着手的，其引起的社会震动也往往较小。</P>
<P>　　其实，自古以来的改革，都是被动与主动的混合体，换言之，是先有先知先觉者主动的改革提议、举措，后有后知跟从者被动的行动、进程。比如秦国的商鞅变法，商君是主动的倡导者、推动者，多数臣民是被动的适应者、参与者。再如清末的百日维新，光绪皇帝、戊戌六君子等是主动的领带者，庚子事变后，慈禧后党在国内外各种力量的压力下推行的所谓“新政”，则是被动的。当然，这也是相对论的说法，因为，光绪等推行的改革，也是在中日甲午战争失败的压力下进行的。看来，改革，也有一个“闻道有先后”的问题，即面对同样的国情大势，有的人有忧患意识，且头脑清醒，并急不可待地谋求改革，而有的人则自我感觉良好，或浑浑噩噩，不思进取，以致误人误己。所以，鉴于人们所处的位置的不同，有人居庙堂之上，有人处江湖之远，对改革大业，人们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关键的少数”应该多一些主动的“自改革”，而普罗大众则应该积极支持改革、参与改革。</P>
<P>　　归根到底，每一个人都应该理解、支持、参与改革，成为改革的践行者，即使不能做改革的黑棋先手，也当尽力做改革的白棋应手。</P></DIV>]]></description>
<author>胡飞雪</author>
<pubDate>2008-7-2 10:19: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转型远未成功，国人仍须努力]]></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40470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声望卓著的经济学家林毅夫于正式赴任世界银行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前夕，在北京接受 “十大经济学家访谈录”的专访中，谈及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成就和问题以及“后发优势”和“后发劣势”时说：“问题当然存在，但是成就是主要的，到目前为止，中国的转型是基本成功的。” </P>
<P>　　细读那篇洋洋洒洒一万多言的访谈，“中国30年改革开放，转型基本成功”是林教授的核心观点和主体判断。这个观点和判断有没有道理呢？笔者想提两点看法：一，中国30年改革开放，成就非凡，但存在、造成的问题很多很严重；二，转型正在进行中，而且颇不顺利，充满曲折、反复甚或倒退，还远远说不上成功。</P>
<P>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判断性结论，举其要因，试列以下几点：</P>
<P>　　在微观层面上，企业经济增长发展方式转变迟缓，生产要素利用效率低，资源和环境的代价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官营型企业离生产可能性边界过远。突出表现在企业单位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据比较分析，中国企业的钢、煤、油、电、水的单位损耗成本均远远高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企业。横向比，中国企业的矿产资源、能源的消耗也远远高于GDP的增长率，高出三倍多。这两年提倡减排降耗，但考核第一年，并未达标。中国企业这种依靠大投入、拼资源、能源的增长发展方式，造成的恶果还使得消费占GDP比例不合理，这是出现民生难题的本原之一，且影响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和良性发展。提高GDP增幅，目的是为改善民生福利，显然，目前这两者存在错位。</P>
<P>　　在宏观层面上，价格体系改革一再拖延。价格体系不顺最大的负面作用就是扭曲了资源配置方式，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造成了不公正的财富关系价值链条。由于价格信号失真，价格关系错乱，必然对经济主体引发负向激励，进而打乱生产、消费格局，造成经济三驾马车的失衡。目前国内的油价和房价，正是价格体系不顺畅、不合理的典型表现。某些国外民航飞机刻意停在中国加油，中国又成为补贴老外的冤大头。房价远远高于居民收入售价比，更使消费者不堪重负。</P>
<P>　　政治体制改革、政府体制创新严重滞后。企业尤其是国有官营性企业存在的问题有一半的原因归结于政治体制、政府体制革新的滞后，但政府也自有其本身的问题，主要是政府公务人员责任制无从落实，政府中人之权力、利益、责任不对称，政府中人有权有利，但责任却很难具体到人。政府体制中没有问责制，政府中人不能对纳税人负责，不能对其服务的公众负责。还有，政府体制中缺乏公共财政体制，政府收入占GDP的最大份额（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如卖地收入、收费罚款收入等），但人民的钱财到底是怎么支配、使用的，始终不见清晰的交代。这就造成政府收入支出上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缺失。</P>
<P>　　法治体系建设、创新严重落后。一个社会的法治体系存在的价值，或者说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它向公众提供公正的公共服务，维护民众的权益和自由。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治进程加快更多表现在法律文本的拟订上，法治运作依旧不能令人乐观。在日常司法运作中，那些执法人员的所作所为，很多不是依据法律准则和事实，而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P>
<P>　　另外，教育体制、新闻体制、科研体制（袁隆平当选院士竟然是因为当选外籍院士在先和高层干预）、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创新也步履蹒跚，中央与地方财权事关系也没有理顺，严重套牢农民的户籍、土地制度也如坚硬的稀粥，改革雷声大雨点小，NGO公民组织建设发展步履维艰。以上这些都是大课题，绝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但是对这些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我们都不敢过于乐观，实难对其发展、创新进程给予过高评价。这应是毋庸置疑的。</P>
<P>　　笔者当然不反对经济学家在某些具体情境中讲话时讲究一些策略，但更希望经济学家谈话直抒胸臆，写文章秉笔直书，不要绕弯子兜圈子。笔者还希望经济学家能更多一些批判精神，所言所论更具建设性，体现更多忧患意识，多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多向政府和大众提供建设性意见，引导政府和民众养成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思考公共经济事务。</P>
<P>　　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学家居功至伟。前两年有少数人妖魔化经济学和经济学家，整体上看，那是不公正的歪风邪气，很不足为训。中国的改革开放任重道远，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刚刚起步，远未冲出千年三峡古道，目前的现实离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尚有极为漫长的距离。一句话，中国的社会转型远远没有达成，所以，在未来的路上，仍须国人尤其是经济学家们拿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劲头，持续努力，顽强进击！</P>]]></description>
<author>胡飞雪</author>
<pubDate>2008-6-20 10:42: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价格改革被耽搁得太久了]]></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381068.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商品市场的供需紧张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河南省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由于采取每天限时、限量供应销售办法，近一段时间以来，该公司门店前，经常排起一字长蛇阵。该公司为限时限量卖气给出的书面理由有四点，其中之第三点是上游供货商陕西省三家炼油厂，有两家因检修设备，停止了供货，总之，现在是进货都困难。油气供求关系紧张，不是个别地方的现象。据广西北海市质监部门通报，当地五个加油站，竟然改动加油机主板计量芯片，致使加油短斤少两。商家在量价上玩花活，在其它商品市场上也很普遍，比如某地超市规定，凡购买食用油，必须同时购买什么、以及多少的其它商品，让人感叹，搭配销售在消失了多年后又卷土重来。方便面的生产、经销商应对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办法也很多，先是生产商减量，后是经销商加价。减量加价的理由很简单，粮油都涨价了，粮油的深加工产品当然也要涨价。端的是你有政策，俺有对策，你冠冕堂皇，我理直气壮，你一贯正确，我总是有理。</P>
<P>　　保持物价稳定是政府的职能之一，但如何保持物价稳定却是大有学问，完全可以说，物价问题说有多复杂就有多复杂，决不是政府态度强硬、出台所谓“限价令”并且严格执行、果断查处乱涨价所能解决的。从目前众多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政府的“限价令”其效果并不容乐观，盘点一下，大概只有电价控制得比较好，其它所谓限制涨价的商品几乎都变着花样在涨价。</P>
<P>　　那么，何以政府的“限价令”成效不大呢？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说来话长。中外经济学家对稳定物价的主流观点是：货币的问题归政府，物价的问题归市场，就是说，在稳定物价问题上，政府能做的只是“管住货币”，而具体商品的价格的涨跌尽可交给市场，政府即使想管物价也管不了、管不好，所以政府不必管具体商品的价格涨跌。经济学界大多赞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M·弗里德曼的高见，弗氏在谈论1948年西德货币改革的时候有一句名言：人们所说的“艾哈德奇迹”其实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不过是简单的“八字方针”而已，即“管住货币，放开价格”。这是很有见地的，面对二战后几近失控的通货膨胀，西德经济部长路德维希·艾哈德在一夜之间果断废除了价格管制，让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然，不同的经济环境，“管住货币，放开价格”的适应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但不可否认，其思路是极有见地的。</P>
<P>　　中国目前的国情是通货膨胀势头和物价上涨压力并存，混合、交织在一起，通货膨胀是货币现象，具体说是货币供应过剩，流动性泛滥的结果，而物价上涨反映的是供求关系问题，是供求失衡、供求存在缺口的结果。所以，解决之道应该是不一样的。然而，许多人闹不清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区别，一遇到商家涨价就呼吁政府采取强硬手段，惩罚他认为的不良行为。这很不足为训，政府中人不应迎合这种想法，而应多做一些解释工作。</P>
<P>　　上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学界曾有过一场争论，政府曾有过一次选择。学界的争论是，是进行价格改革，还是企业改革？最后，政府中人的选择是价格改革，这就是1986年启动的“价税财配套改革”，亦称“价改闯关”。价格改革主张者认为，价格关系不理顺，企业利润无意义；企业改革主张者认为，企业体制改革不到位，微观经济主体不活，不会有合理的价格关系。20多年后，厉以宁还在说：宜先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宜先搞活企业。其实在今天看来，笔者要说，价改、企改宜同时进行，不应争谁先论谁后。若以相对论的视角看，中国新时期以来的改革，以企业改革进展最大，成效最好，而价格改革则相当滞后。所以，目前中国最迫切的改革课题是推进价格改革，尤其是生产要素价格改革，重点是大力推进资源能源价格和金融资金价格的改革。</P>
<P>　　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制度是从解剖“商品”这只麻雀开始的，目前我国出现的通货膨胀势头和物价上涨压力看似属于微观层面的问题，其实是宏观性、全局性、体制性的大问题，它决不是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限价令”所能解决的。我国改革30年，有所谓“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现在看来，这种改革运行模式弊端太大，其本身就应改革。1986年的价格“闯关”虽然没有能够取得成功，但价格改革并不能就因此而被长期搁置。过去的改革没有成功，不意味着现在还不会成功。</P>
<P>　　就客观形势看，对价格体系做出实质性的改革，什么时候都不算早。价格改革实在是时不我待，任重道远！<!--/enpcontent--></P>]]></description>
<author>胡飞雪</author>
<pubDate>2008-5-26 14:12: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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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劳尔·卡斯特罗“新政”两个月]]></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35194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劳尔·卡斯特罗成为古巴国务委员会兼部长主席的两个月来，陆续取消了许多有违常识理性、限制民生事业的政策，古巴的“新政”、“改革”颇有些“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架势。虽然遭到了部分人的非议、质疑和反对。</P>
<P>　　3月下旬，古巴政府宣布，民众可以购买手机、DVD机和电脑，以及电动摩托车、微波炉，这些东西曾是少数特权特殊人物才可以使用的稀罕物。古巴旅游部宣布，民众可以在涉外宾馆消费，也可以租乘出租车。4月初，古巴政府又宣布，居民可以出租自己的住房给他人，并取得租金收入，还有，解除工人工资限制。“重点突破”表现在，政府提出了“土地动议”，允许个体农民在国有闲置土地上耕种烟草、咖啡和其它农作物。古巴官方电视台曾有报道，目前全古巴有51%的土地闲置或未开发，官员正在采取各种办法，使耕种权转移到农民手中。</P>
<P>　　为什么说古巴的“土地动议”是“重点突破”呢？说来话长。在1959年革命之前，古巴曾大量地向外国出口西红柿、豆类和卷心菜，蔗糖更是其大宗出口物，曾有“世界糖罐”之誉，但古巴革命后，尤其在60年代早期完成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有化之后，古巴的经济、民生状况却是每况愈下，不仅蔬菜要从苏联和东欧进口，连糖也要从邻国进口，几乎所有物品都要实行配给制。苏联、东欧剧变后，自身难保，无暇他顾，一大蔬菜源断绝，古巴一时陷入蔬菜极端短缺的窘境，给外国旅游者食用的蔬菜都需要从海外空运，古巴飞行员因此称这些航班为“耻辱的飞行”。因为像新加坡、香港这样的城市型经济体进口食品还情有可原，它们没有耕地，而像古巴这样土地广袤，至少现在还看不出有啥土地人口比例上的压力的国家也要进口日用的蔬菜，实在说不过去。所以，在笔者看来，古巴新当家人推出“土地动议”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P>
<P>　　但面对变化，总是有一些人不理解、不赞同、不支持，甚或诋毁、反对、上纲上线。古巴军队后备役的邵黄将军（华裔）在劳尔·卡斯特罗支持下，开始经济改革，号召大种蔬菜，为提高激励，允诺多余产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销售，多劳多得，按劳分配。这项改革首先在军队展开，其结果是蔬菜供应大增，菜农收入大增，有些菜农的收入甚至超过了部长的名义工资。邵黄将军为此饱受压力，他被批为“走资本主义道路”，鼓励两极分化。</P>
<P>　　面对这类舆论压力，古巴国务委员会第一副主席马查多·本图拉在接受古巴电视台采访时说，政府的优先目标是“解决经济问题”， “政府采取的一切变革措施都将在社会主义框架内进行，并使社会主义更加完善和发展”。国际上有人说，古巴改革是在学习中国和越南模式，这是大而无当、不着边际的空疏之论。依笔者之见，古巴新领导人让民众多种地、多种菜，与“主义”无关，与“模式”无涉，古巴人不过是在遵守起码的常识理性而行事。“主义”、“模式”之类太高深、太玄奥，也太容易引起争议，评价一件事的是非对错，最好还是看它是否合乎基本的常识理性。</P>
<P>　　回首人类历史，总结经验教训，完全可以说，人类历史、世界潮流就是文明与野蛮的博弈史，换言之，就是遵守常识理性与违背常识理性的斗争史。更乐观一些说，就是遵守常识理性与违背常识理性的演进发展史。仔细看看，在自由放任、无为而治与政治专制、经济统制、社会管制此起彼伏的古代经济史上，一代史家司马迁明确提出：“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与之争。”现代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也大力倡导自由放任，让“无形之手”充分发挥作用。司马迁、亚当·斯密主张自由放任更多是出于直觉、常识，弗里德里希·A·冯·哈耶克和雅诺什·科尔内虽颇具思想高度，却也不离常识理性。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从多方面反复论证了自由对人类的必要性，科尔内在《短缺经济学》中则论证了高度集权法网恢恢的计划统制经济体制必然造成资源闲置、货物短缺、民不聊生。从30年前的中国到20年前的越南再到今天的古巴，古今中外哲人巨匠们的思想价值在今天越来越显示其巨大魅力。</P>
<P>　　闻道有先后，领悟有深浅，践行也有快慢，因而，虽然古巴顺应世界潮流、遵守常识理性有些姗姗来迟，但却仍值得称道。而古巴新领导人的施行新政，也给我们中国人，尤其是“关键的少数”一个极大的启示，这就是，在全球化浪潮下，永远要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官员思想要真正解放，民众自由要充分扩展，民间创业竞争活力要完全释放，针对个体、民营经济主体的种种不合法、不合理、不公正、不合常识的限制要彻底解除，横亘在个体、民营经济主体面前的玻璃门要拆掉，各种资源（如土地、劳力、资本、管理）要得到优化配置，个人权利要得到保障，如此，最广大的民众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切实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enpcontent--></P>]]></description>
<author>胡飞雪</author>
<pubDate>2008-4-25 15:03: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奇哉，上海社保案中的两种掩盖]]></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334408.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细读国家审计署2007年第86号《上海市社保基金运营及管理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上海社保局当事人掩盖真相的手法既令人称奇，更促人掩卷反思！</P>
<P>　　报告称：“多年来，上海市社保局共计运营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小城镇保险等8个险种的社保资金，金额共计达329.44亿，截止2006年7月17日，尚未收回的资金达255.41亿，占运营资金余额387.31亿元的66%。”根据报告，这些违规运营的社保资金大量投向了与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不符的产业领域，比如房地产业，具体使用人也是不法商人和企业，这种说法可以商榷，但不可原谅的是，上海社保局一方面曾试图弄虚作假掩盖投资损失，另一方面又试图掩盖投资收益。“弄虚作假掩盖损失9262.2万”，“长期两套报表，瞒报增值收益31.22亿”。如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应该说，投资损失是很正常的事，而上海社保局不论是亏是盈都要掩盖真相的做派显然于法于理说不通。</P>
<P>　　上海社保乱局的乱的特点有三：暗箱操作，少数人操作，无章法操作。一位社保局干部承认，就社保资金的运营，社保局曾在2000年制定了《专项保险基金委托管理办法》，2002年又制定了一个《专项基金运营管理办法》（没有正式发布），但实际情况是，多年以来，社保资金的运营情况即使在社保局内部，也只有极少数人知道，而其决策程序、投资方向，以及投资方式，更是只有少数几个经办人和个别领导才掌握的“核心机密”，所谓的内部分工监管规定形同虚设。</P>
<P>　　更糟糕的是，全国范围内社保基金违规乱来呈增长态势，而被审计出来的不过是冰山之一角。据2007年11月国家审计署对全国29个省、区、市社保基金的专项审计，1999年以前发生的违规金额为23.47亿元，2000年以后发生的违规金额则高达47.88亿元。</P>
<P>　　何以出现这般乱象呢？用我们惯常的思维梳理，大致上可以归纳为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是，社保局是个三合一体制，实质上行政机构，而表面上是事业机构，可干的活是个商业机构。在这种体制下，注定不能建立起一个良性的公共化治理结构；而决策、执行、监督等架构更无从谈起。客观原因是，社保基金的资金处于资金链条的中端，离资金所有人过远，社保基金所有人既无法激励也无监督约束基金的管理人。社保基金的资金几乎可以说处于类似无主状态。这当然很方便让它的所谓管理人浑水摸鱼，监守自盗。</P>
<P>　　主客观原因讲清楚了，下一步的问题便是，如果我们对社保机构建立起良性的公共化治理结构有信心，那便不妨继续沿着过去的设计思路和制度安排走下去；如果不敢乐观，那么就只有改弦更张，即反思以往的社保制度设计和安排，并另辟新途。笔者思虑良久，只想说，主客观原因决定了社保机构不可能建立起一个良性的公共化的治理结构，我们现在能做的，只能是大手笔地压缩社保规模和保险范围。笔者所说的压缩社保规模和保险范围，意思有三，一是削减险种，二是压缩收费金额和保障金额，三是减少强制保险。这也可以换一种表述语言，即尽量少一些社会保险，多一些商业保险，提倡个人、家庭、小社区保险，同时提倡个人、家庭投资理财。这样改革，好处是可以缩短社会（这个“社会”是广义的）保险资金链条，挤压大锅饭空间，尽量少给机会主义代理人发生道德风险的机会。</P>
<P>　　保险要不要强制？强制保险合理不合理？这当然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说的“交强险”，强制的是车主，即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给第三人（包括乘客和路人）投保，至于车主是否给自己的车辆和自己的身体投保则悉听尊便。交强险的这种设计意图很值得研究。用经济学的语言讲，交强险主旨在化解“负外部性”。以此视角看，目前社保篮子里的险种，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残疾人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基本上都没有必要强制，因为上述社保险种如果不存在，便也不会出现给付程序中的“负外部性”。当然这样说并非完全否定社保，笔者的意思是，是否投买这些保险，理应由个人、家庭和企业、工会决定，应把投买这些保险视为个人、法人自治私域之事，政府中人之手不要伸得太长，管得过多。</P>
<P>　　古典政治哲学的劝戒是，不论是谁，民众、君主、贵族这三者都同时具有“德性”和“恶行”，所以制度安排至关重要。制度安排得当，人人皆可为君子好人；制度安排失当，人人皆可为小人坏蛋。现代经济学也一再说，一个人，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既注重节约又注重效果；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只注重节约不注重效果；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不注重节约而注重效果；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既不注重节约又不注重效果。目前的社保制度安排，由于资金链条拉得过长，带有大锅饭弊端，代理人缺乏监管激励，投保人和利益攸关者极易发生败德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精明过度的患者小病大治、白衣黑心的医生无病假治以合谋骗取医保资金的新闻屡见报端实属必然。</P>
<P>　　人性是天使和魔鬼的混合体，在设计制度安排时，非得思考清楚不可，一定要让制度体现现代民主政治的自由选择，体现经济学意义上的竞争效率。</P>]]></description>
<author>胡飞雪</author>
<pubDate>2008-4-7 11:12: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20余年“暂行”终于行不通了]]></title>
<link>http://hufeixue.blog.cnstock.com/32822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中国30年改革开放迈向现代化的进程可谓一波三折，上升前进的主旋律中夹杂着回调反复。当个体、民营经济取得长足进展，改革重点转向国有经济领域的时候，旨在限制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便应时而生了，时间是在1986年。这个条例的出台让人们领悟到：原来对个体、民营经济，是只允许它存在而不希望它发展壮大的，个体、民营经济原来还是只允许“拾遗补缺”，而不希望它去“三争”，即不与国有企业争原料、争市场、争人才。这刚好反映了当时的思路仍有一半陷于僵化，思想深处还远未获得解放。</P>
<P>　　所以，当国务院不久前痛下决心废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这一已经“暂行”了20多年的“恶法劣规”，而工商部门迫不及待地要求制定《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呼声不断高涨的时候，反对工商部门重走回头路的声音更强更多更广泛更理直气壮。最终，这一曾列入2007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的项目，在今年2月出台的200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中没能出现。</P>
<P>　　笔者赞同多数法学界人士的观点，也衷心希望国务院及工商部门暂时别去制定这个《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而且至少也“暂”它个20年以上。</P>
<P>　　笔者之所以不希望出台《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其一是因为以前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弊端太多，造成了许多负面后果。事实证明，这个条例既不利于个体、民营等弱势经营主体的正常、正当经营活动，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价值原则。其二是担心一旦出台这样的《办法》，还会造成许多新的难以预料的后果，有违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其三，政治经济学理论也不支持政府、法规对个体自由和市场自治的限制。</P>
<P>　　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说到底，也就是“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过程，其前提条件是人的自由的扩展。人，有法人（或称集体、阶级）、个人之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既是制度经济学，也是发展经济学，它开宗明义就表明了对制度面的关注、分析和批判，马克思主义尤其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精辟论述，当前尤其值得国人重新再三研读。当然，限于十九世纪的历史条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主要把阶级当作分析的单位。或许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的道格拉斯·G·诺思才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以个人为分析的单位则是一个长处：“如何能将上述各种方法的优点融合在一套理论结构之中，正是我为新制度经济学所作的努力。”而诺思所作的经济学研究及其成果是值得我们认真汲取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的发展战略以及法制设计，是重国家、重集体，轻民间、轻个体，重发展国有经济、国有企业，轻发展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并因此而片面强调大河没水小河干，有意无意忽视了在上游大河之水实则来源于小河。畸重畸轻的结果，是国民经济结构严重失衡，是既损害了效率，又损害了公平正义。</P>
<P>　　诺思在1981年出版的《经济史与结构变迁》一书中，放弃了“制度是有效率的”的这个假设，并试着解释为什么“无效率”的规则会产生甚至长久存在。这个解释今天仍然有助于身处21世纪的国人反思像《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何以竟被“暂行”达20多年之久。法国研究近代中国的著名史学家白吉尔曾说：“国家政权与市民社会间的辩证关系，始终是中国现代化的中心问题。”制定《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之类法规，事关规范公权与私权，事关合理配置官民权责关系，事关可谓重大，在法学界不支持的情况下，尤其在相关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到位之前，在《国家赔偿法》实施还阻力重重的情况下，断不可轻率匆忙行事，任由部门立法大行其道。</P>
<P>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个体、民营经济头上的紧箍咒，是对民众创业自由、自主发展的不合理不公正限制，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被写入宪法的今天早已没有丝毫的合法性，而工商部门提议制定的《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也与民众的自然基本人权相背离，断不能贸然推出。当然，不仅对《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其它任何有可能侵害人权、妨碍人之自由和发展的立法和执法，国人都要保持足够的警觉。</P>
<P>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说：扩展自由“既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又是发展的主要手段。消除使人们几乎不能有选择，而且几乎没有机会来发挥其理性主体的作用的各种类型的不自由，构成了发展。”在森看来，自由=发展，消除限制，扩展自由就是发展。毫无疑问，这个等式，源自于对发达经济体的总结，然而，它对有志于追赶发达经济体的后发者不正有相当大的指导意义吗？ </P>]]></description>
<author>胡飞雪</author>
<pubDate>2008-3-28 10:54: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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